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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穗国房字〔2010〕55号)

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

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

穗国房字〔2010〕55号

为健全本市地价体系,加强地价管理,保障国家土地资产的合理收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结合房地产市场、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变化的情况,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广州市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本次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包括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含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萝岗区(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范围。

二、基准地价采用网格点基准地价和商业路线价予以表示,并以土地级别图、网格点基准地价图、土地级别范围和商业路线价加价表予以公布。

三、本次基准地价的价格基准日为2009年7月1日。

四、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综合(办公)、居住、工业等四类。

1.商业类:批发零售用地(含各类商场、销售和服务网点、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用地),旅游餐饮娱乐业用地(含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游乐及旅游设施、歌舞厅、俱乐部、康乐中心、高尔夫球场等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含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电信、银行、信用社、证券、期货、保险和其他服务的对外营业场所等用地)。

2.综合(办公)类:办公用地(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它事业单位办公楼、会展中心、商业写字楼、金融保险业办公楼、普通办公楼、科工贸一体化办公楼、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中心、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等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含各类教育、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文化体育用地(含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含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慈善用地(含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用地),宗教用地。

3.居住类: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

4.工业类:工业用地(含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露天作业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含用于物资储备的库房、堆场、包装加工车间、中转的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含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机场的线路、站场等用地以及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社会停车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交站场等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用地,其用途类别可参照相关或相近用地的用途类别确定。

五、本次基准地价采用的是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五通一平”的土地开发程度和合理容积率下的熟地价格,它包括土地取得费(征地或拆迁的费用及相关税费)、土地开发费用和土地纯收益。土地使用年限商业用地为40年、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和综合(办公)用地为50年。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其中各区域基准地价的内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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