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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质疑与回应 以人为本的法理论辩

LAW 质疑与回应 以人为本的法理论辩

CUAA㊀NO.6㊀2014㊀VOL.31㊀SUM.183

质疑与回应:围绕法律以人为本的法理论辩

Ѳ㊀胡玉鸿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㊀215006

㊀㊀对于一项塑造现代法律的重要理念而言, 以人为本 不只是一句空洞的口号或漂亮的说教,它要求法律无论从形式到实质㊁从制定到运作的各个方面,都必须将以人为本作为其内在的精神素质,从而使法律在这一理念的陶冶之下,焕发出人文精神㊁人道主义的光辉㊂然而, 以人为本 又是一个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解读的观念,例如,这里的 人 是指 个人 还是指 人民 或 人民群众 ? 以人为本 是以 抽象的人 为本还是以 真实的人 为本?人是以其自然性作为主要特征还是兼具社会性的个体存在?诸如此类的问题,无一不在困扰着对这一重要理念的解读㊂

当然,有一个理论前提在此必须首先提出,那就是 以人为本 中的 人 指的是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以人为本指的也是以全体社会成员为本㊂在其中,每个人都拥有和他人同样的尊严㊁价值和权利㊁自由㊂

一㊁个人的存在是否真实?

㊀㊀应当说,这是确立法律上必须以人为本而首要解决的问题㊂如果不存在真实的个人,那么,所谓法

律的以人为本显然就无从谈起㊂

从哲学上说,个人存在的真实性问题,实质上就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问题㊂在社群主义者看来,那种将人设想为孤立的㊁原子式的个人,是不合乎人的实际情况的,由此他们通过设定人性中具有博爱㊁合群㊁交往等天性,来展开理论的叙述㊂

然而,个人存在的真实性是不容抹杀的㊂整体概念只不过是一种组织㊁集体的名词上称谓,组织不会自发运作,集体难以进行行为,实际推动整体行动的,仍然是有着特定的目的和特定的行为的个人㊂只有从个人出发进行学科分析,才能得出学科的真实结论㊂㊁

大体说来,在法律上个人存在的真实性可以从以下方面体现出来:第一,从法律的内容而言,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构成了法律的核心内容㊂第二,从法律的主体而言,虽然如人们常言的那样,法律上的人可以是个人(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从法律的本位而言,许多人动辄也以社会本位来否定个人本位的正当性㊂但是,从生存于法律上的主体而言,固然人们创造出了 法人 ㊁ 单位 ㊁ 组织 这样一类集合概念,并规定它们可以象人一样进行法律行为,创设法律关系㊂但是,群体的法律行动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人的身上,刑法中单位犯罪的 双罚制 以及行政法上的 追偿制 等,无一不是将单位行为又还原为个人行为而已㊂第三,从法律的运作而言,个人的法律实践是激活法律规则的基础㊂

二㊁个人是否为孤立的甚至是反社会的原子?

㊀㊀当代中国学者对将个人作为价值本体的拒斥,大多是从个人的自私自利方面来进行分析㊂在他们看来,承认人的独立㊁私我,实际上就是将个人视为一个孤立的反社会原子,社会不是独立于人之外的物质实体,而只是由人所构成的一种 行为场 ,是人借以栖息㊁生存的地方㊂以此而言,个人主义理念和个人本位观点实乃万恶之源,必须从纯洁的社会主义道德环境中剔除出去㊂但这实际上是对以人为本中的 个人 的误解㊂个人主义理论与以人为本观点中的个人,早已不是霍布斯式的那种孤立的个人:他们孑然一身,与世隔绝,只具有人的动物性㊁自然性的一面,而不具有人的社会性内涵,所以,他们是个独立存在的 原子 ㊂

对于法律而言,了解㊁承认和保护人的社会性,既是其本质所在,也是其宗旨使然㊂人既然有与他人合作的必要与可能,那么,作为组织社会的工具 法律,自然就应当因势利导,鼓励人们的社会参与和相互合作,促成人们的社会联合与社会互助㊂

法律上以人的社会性作为预设,还因为法律上是以 陌生人 作为人们生活的实践背景㊂正是源于陌生人存在的事实,也正是源于人们必须与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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