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律审核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本公司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程序,规范重大经济活动法律监管制度,保证对外签订合同的合法性,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本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以及本公司所属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法律审核。
第三条本公司所属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加强对合同的法律审核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买卖、借款、租赁、担保、保险、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所有方面的合同、协议。
第五条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所有合同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原始合同负有保管存档责任。
第六条合同法律审核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审核原则。
第二章审核内容
第七条法审部门对下列合同事项依法进行审核:
(一)合同形式。合同形式应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二)合同实质性条款。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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