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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与对策

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与对策

作者:张英福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8年第10期

[摘要]行政听证是行政程序的核心,是实现法治行政、民主行政、正义行政的关键。文章通过简述我国目前的行政听证制度,分析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探寻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行政听证制度;问题;成因;对策

[作者简介]张英福,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组织与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广西南宁,530004

[中图分类号] D6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08)10-0072-0004

一、行政听证的内涵及其法理依据

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听证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听证,包括立法、司法、行政听证;而狭义的听证仅指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是一种正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形式。我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听证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及其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程序”。即通过公开、合理的行政程序实现行政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实现行政管理的公平与公正是行政听证的最高价值与目标追求。

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它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权力都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的意见”。该原则是“英国皇家法院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时,要求它们公正行使权力的原则”。它是“支配行政机关活动的程序方面的规则”,“也是一个最低限度的公正原则”。“它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1)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他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2)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1](P152)自然公正原则在行政实践上表现为:行政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能片面认定事实,剥夺对方辩护质证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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