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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07〕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太原要率先在全省启动城市居民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率为宗旨,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分类实施,全面启动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力争用3-5年时间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民生活,构建和谐太原,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制定、项目确定、规划编制、检查指导,政府以土地收储和项目招标方式,吸引省内外资质合格、资信和业绩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2、以区为主、市区联动。各区政府是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搞好调查摸底、项目申报、规划委托、前期测算、招标投标、拆迁补偿与安置和社会稳定等相关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服务,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从快办理各项手续,为这项工作提供良好的服务。 

3、以人为本、稳步推进。要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让利于民,对特困户在政策上要给予合理的照顾。在政策扶持、实施拆迁、回迁安置、货币补偿等方面统一政策、阳光操作、依法运作、确保稳定。

4、异地安置、建设公共设施。

凡按照城市规划不宜建设住宅的棚户区,原则上实行异地安置改造,拆迁腾出的用地应优先规划配建社区体育活动场所和体育设施以及小游园、街头绿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道路微循环改造。

5、保护文物、建筑协调。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古迹要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进行原样维修整治,棚户区范围内个别分散的文物古迹经批准可实行异地原样恢复重建(由文物部门组织实施);规划控制地带内新建的建筑高度、风格、色彩等方面要与传统建筑相协调。老城保护区域内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四合院等,可实行经营权有偿转让,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

6、政府建房、优先安置。在棚户区改造期间,政府购建廉租房、建设老年公寓,优先安置棚户区改造中符合廉租房和老年公寓安置政策人员。

7、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棚户区改造必须按照规划整片开发,不留死角死面,做到改造一片成型一片。道路、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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