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金融债券项目操作手册
本手册所称金融债券,包括一般性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及混合资本债券。以下具体内容,主要以次级债券操作流程为例,一般性金融债券和混合资本债券的操作可能略有区别。
本手册的编制遵循截至2011年9月30日的主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和要求,手册的阅读者应时刻关注主管部门政策的最新变化;对于次级债券,应重点关注最新版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颁布情况。
如无特别说明,手册中提及的“项目经理”专指投资银行部负责金融债券项目承做的项目经理。
第一章项目准入
第一条金融债券的承销,应优先选择与本行建立合作关系的资金联合投资项目参与行。
第二条本行所承销的金融债券,应满足以下准入标准:
(1)对于公开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应不低于AA-;
(2)对于公开发行金融债券的,一般性金融债券的债项评级应不低于AA-,次级债券的债项评级应不低于A+,混合资本债券的债项评级应不低于A;
(3)发行人在当地银监局的监管评级应达到二级;
(4)对于本行不承担次级债券和混合资本债券销售责任的,准入标准可以适度降低;
(5)对于以定向形式发行次级债券和混合资本债券的,本行原则上不应承担销售责任。
第三条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3)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5)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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