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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法律资料,地方法规







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2010年05月21日 16时44分 172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土地利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七日
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审查报批须依据国家、省颁布的有关行业规程和规范进行。

  第二条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措施,是实施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和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编制、审查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 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 省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市、县、乡三级。

  纳入省辖市中心城区的区可不单独编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辖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乡(镇、街道)不需单独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在省辖市所辖区范围内,跨中心城区和郊区的乡(镇、街道)以及未纳入中心城区规划范围的乡(镇、街道),需单独编制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农场、盐场、林场、渔场等相对独立区域应按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单独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列入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

  第七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 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现行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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