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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区创业扶持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浙江省宁波市区创业扶持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9〕27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创业扶持补贴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创业人员申报社保补贴的相关事项

(一)申报对象。户籍在鄞州、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和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市辖各区),且符合甬政发〔2008〕63号文件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申报条件。上述对象在市辖各区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创业人员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程序及所需资料。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工商营业执照上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报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或《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经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确认盖章的《宁波市就业困难人员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1)。

在办理完申报手续后,申报人员的《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应上交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五)申报时间。每半年申报一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7月7日至7月15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12月20日至12月28日。

二、关于创业人员申报创业补贴的相关事项

(一)申报对象。户籍在市辖各区且符合甬政发〔2008〕63号文件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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