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府办发〔2009〕131号.
云阳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委员会
为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做好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9〕1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和时间
我县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中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留任的人员除外),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范围:我县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承担九年义务教育责任的普通小学、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
特殊教育学校、完全中学中从事义务教育的正式工作人员也纳入实施范围。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县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本县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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