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南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保障金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48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粤财社【2014】145号)、《佛山市南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南财行【2012】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残疾人是具有南海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公民(行政机关、财政补助一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外)。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特别指定除外。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用人单位是在本区登记成立,实际经营地址在本区范围内,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行政机关、财政补助一类事业单位和国家限制类产业除外)。
第二章就业援助
第三条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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