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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公告送达”的18个裁判规则(未有效送达属于程序错误)

关于法院“公告送达”的18个裁判规则(未有效送达属于程

序错误)

来源/ 最高判例、法务之家

1.适用公告送达,应当具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两个条件之一,公告期为30日。观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第四次修正,以下称《民事诉讼法》)第95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观点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节选)十五、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2.“下落不明”是指“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公告送达规定予以修订或解释的建议》的答复(2020年8月21日,节选)您提出的《关于对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公告送达规定予以修订或解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没有具体标准,公告送达是否须以穷尽其他所有送达方式为前提并不明确,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答复、会议纪要等形式对该条规定予以细化。我们赞同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6条对“下落不明”作了进一步解释。该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作了细化规定,该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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