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靠离泊安全保障九
1、船舶靠离泊安全保障
指泊的泊位长度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泊作业和系缆的要求。
①船舶长度小于100米的,泊位长度最少不小于船舶总长加上20米;
②船舶长度大于100米小于230米的,泊位长度应不少于船长的120%;
③船舶长度大于230米的,泊位长度应不少于船长的125%;
④指泊的泊位在码头折角处,其长度应扣除相临折角泊位停靠船舶的宽度,再增加船舶长度的5%。
⑤对突堤式码头,船舶靠泊后,船首、尾应不超出泊位设计长度。
2、船舶在航行、靠泊时的富裕水深规定
*船舶航行时龙骨底下的富裕水深应为:
①吃水在8.0米以下的,应不少于50公分;
②吃水在8米及以上——12米以下的,应不少于吃水80公分;
③吃水在12米及以上的,应不少于1米;
④在锚地锚泊的船舶,应不少于吃水的15%;
⑤油、气、危险品船,航行时龙骨底下的富裕水深应相应增加20公分。
*货轮靠泊时龙骨底下的富裕水深应为不少于5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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