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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民政厅文件

冀民 [ 2007] 53号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民政局,各扩权县(市)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

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 [2007] 1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围绕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的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

补助标准,向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以及实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3个政策,民政部门的职责有4项:

1.落实对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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