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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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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

作者:高尚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

【摘要】本文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之基础理论角度,检视我国现行法律中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交通事故的责任归责原则,进一步论证了我国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领域,应当实行过错推定为主、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为辅的综合归责原则的合理性,最后结合相应的法律规定,明确和规范了过错推定的归责标准,并对完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配套的保险制度提出期待。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过错推定;交通强制保险

《侵权责任法》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上作用卓著。然而社会经济发展迅猛,民事关系日益复杂,尤其在道路交通领域侵权案件中,仍有诸多具体法律问题难以明晰,本文针对几个基本问题展开思考,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提出个人看法,以求探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往往涉及民法、行政法规以及刑法中具体的规定,诸多部门法从其规制内容中,体现出法律规范的内在统一的逻辑。本文仅以民事责任为视角,结合《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通则》的一般性规定,分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民事侵权责任归属原则及评价标准。

一、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实际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登记簿记载的所有人时常发生分离,诸如出租、借用、买卖、盗窃、抢劫等情形下则会产生认定侵权责任主体的问题。较为特殊则是行人能否构成该责任之主体,在交通事故中行人一般处于不利地位,不可能承担责任,但是必须肯定的是,行人或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违反道路交通规则,导致机动车驾驶人发生损害,亦可以作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主要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即为保险公司和机动车一方,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对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承担责任;机动车在租赁、借用、转让、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等情形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及责任范围,并且沿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责权规定。由此可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包括: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驾驶人、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金等。对于责任主体认定则综合“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进行判断。

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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