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和排污权交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和排污权交易价格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闽价费[2014]22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4.07.16
【实施日期】2014.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和排污权交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价费〔2014〕22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规定,现将《福建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和排污权交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1 / 2
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