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第34卷第4
期理论思考
文章编号:1001-2397(2012)04-0003-15
刑法学中的当然解释
张明楷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摘要:一般来说,当然解释是法条的适用方法,但在刑法中,当然解释应当作为一种
解释理由。举重以明轻,是就出罪、处罚轻而言;举轻以明重,是就入罪、处罚重而言。当然解释的依据是事物的本质与法条的旨趣。由于刑法并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故在适用举重以明轻的原理得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结论时,不需要刑法的明文规定,但不能将刑法的处罚漏洞作为举重以明轻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故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结论后,还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范,但是,不能将对案件事实的缩小评价当作对刑法规范的类推解释。
关键词:当然解释;概念;性质;依据;规则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2.04.01
都没有地位。
一、当然解释的概念与性质
众所周知,我国刑法理论一般将刑法解释方法。“文理解释,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文字,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大解
[1]
”释与限制解释。这种分类存在明显的缺陷。其
笔者也曾按照通说的观点,将刑法解释方法区论理解释主要包括扩大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扩张)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并认为,任何解释都必须符合刑法的目的,任何解释都或多或少
①但是,包含了目的解释。这种区分并不严谨,至为
明显的是将形式的分类与实质的分类相混淆。
日本学者笹仓秀夫将解释方法分为解释的参照事项与条文的适用方法,条文自身的含义、条文之间的体系关联、立法者的意思、立法的历史背景、法律意思(即正义、事物的逻辑、解释的结果),属于解释的参照事项;平义解释(按文字字面含义适用)、宣言解释、扩张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当然解释、类推、比附、反制定法的解释(变更解释或者补正解释),则属于条文的适用方法。相当清楚的是,在解释法律规范时,可以同时参考法律条文
一,扩大解释与限制解释并不是论理解释,只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扩大或者缩小刑法用语含义的一种方法。扩大或者缩小刑法用语含义本身,既不是理论根据,也不是逻辑方法。其二,这种分类所列举的解释方法是极为有限的。例如,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当然解释等,在刑法理论的通说中
收稿日期:2012-05-08
作者简介:张明楷(1959-)男,湖北仙桃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①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7.参见:张明楷.刑法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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