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度热点问题及答案
一、问:货物销售后,由于种种原因,购买方没有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目前已经超过了认证期限,请问如果发生退货,是否可以将该发票退回销售方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规定,如果购买方所购货物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必须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认证,超过期限没有认证的,所购货物发生退货时,税务机关无法受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如果购买方所退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购买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可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请问购买方是否可以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能重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前已经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前尚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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