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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科监技字(2015)第13号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相关管理规定的几点说明

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苏建科监技字(2015)第13号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相关管理规定的几点说明

各事业部(直属部)、中心、项目部: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住建部和省住建厅都有相关规定,“江苏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苏建函建管[2011]257号)在表B中要求项目监理部对现场检测机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此,公司将政府有关规定和现场具体做法说明如下,要求各项目监理部按照执行。

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141号,2005年9月),“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2009年5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 21-2009)等规定,“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备案)证书,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方可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因此,建设工程检测(分为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和备案检测三类)必须有省住建厅核发的检测资格证书。没有检测资格证书的,其检测报告不具有法定效力。

二、目前有一些基坑工程监测、检测单位没有省住建厅核发的检测资格证书,往往只有“工程勘察资质”或“工程测绘资质”,这些单位一般具备基坑检测能力,检测报告当地质量站、安监站也未提出异议。但是,严格讲,这些单位的检测资质不符合要求,其检测报告不具有法定效力。特别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群众投诉等情况下,这种问题更突出。因此,为了贯彻政府的相关管理要求,监理应要求基坑检测单位提供省住建厅核发的检测资格证书复印件备案。如检测单位实在困难,监理应以《备忘录》形式向建设单位报告。

三、对于检测单位,项目监理部应监督检查并要资料备案分为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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