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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规定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规定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05年6月20日)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

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

(六)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收取或确定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比例相应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

三、城市配套费管理措施

(一)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城市配套费应足额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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