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全文(2014)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
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第三条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
运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
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
诈等行为。
第五条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原则;指
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
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
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它非住
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提供
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服务的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第八条设区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
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
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市)制定的物业
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应及时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县(市)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
定应及时向设区市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收费等级
基准价应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可建立与当地社会平均
工资水平联动机制。
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属于政府指导
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具
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当地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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