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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财办建[2011]12号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开展肉菜流通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提高我国肉类蔬菜流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水平,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

[2009]228号)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精神,2011年,在去年试点城市基础上,新增部分城市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肉类、蔬菜是城乡居民重要的基本生活必需品。保障肉类蔬菜的质量安全,对于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意义重大。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我国肉类蔬菜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但是,目前肉类蔬菜生产、流通组织化程度还比较低,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欠缺,管理难度大,质量安全隐患仍然较多。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质量安全追溯链条,有利于提高生产经营主体安全责任意识,强化流通环节质量安全把关能力,促进农产品流通发展方式转变,从源头上提升质量安全水平,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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