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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教字〔2012〕17号关于原民办教师 代课人员申请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补助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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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教字〔2012〕17号

广西壮族 自治区 忻 城 县 教 育 局

关于原民办教师 代课人员申请办理职工养老

保险补助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中学、中心小学,县直各学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关于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教〔2011〕6号)、《关于下达2011年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自治区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教〔2011〕2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现仍在教学岗位的代课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教学单位缴费部分由政府负责解决

现仍在教学岗位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以学校(乡镇小学以中心校)为参保单位向县劳动保险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县劳动保险所对学校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计算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本息。在岗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教学单位缴费部分由政府负责解决,在参保时直接扣减,学校负责统一代扣代缴代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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