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积极适应司法体制改革新实践,规范司法和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政法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评查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有责必究的原则。
(二)遵循程序与实体并重,质量与效率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三)部门评查与系统评查相结合的原则。
(四)集中评查与专项评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案件评查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案件评查的范围
主要是政法各部门办理终结的重要案件。
(一)公安局重点需要评查的案件:
1、立案后撤案的案件;
2、检察机关决定绝对不诉的案件;
3、办理强制措施后超一年未移诉的案件;
4、法院决定逮捕而公安未报捕的案件(危险驾驶除外)。
(二)检察院重点需要评查的案件:
1、决定不起诉和起诉后又撤回起诉的案件;
2、被法院改变定性或减少起诉事实的案件;
3、法院审查后认为检察机关漏诉,需补诉的案件;
4、法院决定逮捕而检察机关决定不捕的案件(危险驾驶除外)。
(三)法院重点需要评查的案件:
1、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2、捕后判处缓刑的案件(交通肇事、故意伤害除外);
3、经审理后变更罪名的案件;
4、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
5、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组织评查的重要案件:
1、社会影响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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