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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其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经营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物价、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诉讼。
第六条消费者协会应当依法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
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真实报道。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公平交易的权利;
(五)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部门申诉、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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