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doc.xuehai.net 探析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作者:宋斌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1期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日趋严重,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方针和原则,将重心放在教育、感化和挽救上,因此,检察机关在处理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如何立足检察职能,不断探索、拓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新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应该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作者简介:宋斌,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doc.xuehai.netki.1009-0592.2018.11.050
一、检察机关为什么要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等特点,需要全社会各种力量积极参与。但在现实中,相关职能部门存在缺乏统一协调,参与目的不明,责任不清,预防工作形式大于目的,内容较为简单粗放,预防方式被动拖沓,重视事后预防而忽略事前预防等问题,实际效果不能令人满意。而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中具有信息全面、承前启后的优良条件,可以通过办理案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犯罪预防和感化挽救等帮教活动,做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同时,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能力有力量有条件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这既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具体体现,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职责所在。
(二)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现实需要
一是工作需要。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部门转隶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对外联系和服务的重要平台,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工作品牌,受到社会普遍好评和欢迎。转隶后,检察机关有必要集中精力开展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并把这项工作作为检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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