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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http://doc.xuehai.net 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鸟类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含义)
本办法所称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为保护鸟类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经国务院批准依法在崇明东滩划定的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崇明区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区规划的编制、保护区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市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处),负责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对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护原则)
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以保护鸟类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为宗旨,实行科学规划、分区控制、动态保护,并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 (保护区规划)
市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鸟类资源、自然环境状况和保护的需要,会同崇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规划部门平衡后,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保护区管理处应当制定与鸟类资源和自然环境保护有关的保护区年度控制计划,报市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保护区功能区域的划分)
保护区依法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个功能区。
第八条 (保护区及区内功能区域范围的调整)
保护区及区内功能区范围的调整,由市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崇明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其中,涉及保护区范围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涉及区内功能区范围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界标的设置)
保护区管理处应当按照经批准并公布的保护区及区内功能区范围,在保护区内各功能区边界的显著位置,设置区域界标。
第十条 (核心区和缓冲区的管理)
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禁止任何人进入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市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保护区管理处批准。
市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护区管理处按照规定受理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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