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13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11-18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城
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第三条第三条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组成。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第四条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认定,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