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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妙芝与被告谭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原告刘妙芝与被告谭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茶民一初字第55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妙芝,女。

法定代理人刘秋明,男,1967年7月25日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米江乡欧江村新屋湾67号。(系原告父亲)

法定代理人谭丽香,女,1970年2月16日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米江乡欧江村新屋湾67号。(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郭映辉,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小雄,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唐祖安,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某,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公司

地址 茶陵县城关镇炎帝路

法定代表人陈运苟,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冬华,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谭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7日受理后,于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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