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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48号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

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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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48号

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周华,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小丽,女。

委托代理人魏再清,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蓝山县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陈求生,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蒋云,女,该院妇产科住院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昊璋,男,蓝山县塔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罗周华、彭小丽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蓝山县人民法院(2008)蓝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小丽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原告彭小丽怀孕期间,多次到医院例行体检,检查结果,彭小丽及胎儿均属正常。2007年11月14日,原告彭小丽到被告蓝山县妇幼保健院做B超等项检查,结果亦正常。同年11月22日,原告彭小丽感觉腹部不适而入住被告医院11号床待产,被告为其做了各项相关检查。23日晚,被告见原告彭小丽有不规律腹痛,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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