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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马铁光与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市石峰区小天鹅艺

原告(反诉被告)马铁光与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市石峰区

小天鹅艺术幼儿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反诉被告)马铁光,男。

委托代理人袁树根,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宁晓,男。

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市石峰区小天鹅艺术幼儿园,地址:株洲市石峰区藕塘路湘氮新三区内。

负责人邹建华,系该幼儿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蒋海波,男。

委托代理人毛明扬,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马铁光与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市石峰区小天鹅艺术幼儿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市石峰区小天鹅艺术幼儿园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马铁光的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市石峰区小天鹅艺术幼儿园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市石峰区小天鹅艺术幼儿园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马铁光的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市石峰区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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