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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保平与被告张梦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保平与被告张梦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舞民初字第857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保平,男。

被告张梦柯,女。

原告张保平与被告张梦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了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6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1月开始同居生活,12月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12月29日办理结婚证。原、被告共同生活初期感情尚可,自2009年5月因家中琐事开始生气,被告曾扬言离家不再回来,7月初,被告离家出走,杳无音讯,一直未与家里联系,对女儿和丈夫的生活不管不问,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旭冉由原告抚养,不让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2月29日办理结婚证,2007年9月22日生一女儿取名张旭冉,2009年7月因生气被告外出至今未与原告联系。庭审中,原告放弃让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共同营造和睦的家庭。原、被告自2009年5月因家庭琐事开始生气,夫妻关系开始不和。2009年7月因生气,被告外出至今未与原告联系,双方失去了共同生活的基础,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请求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对于原告抚养婚生女的请求应予支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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