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丑娃、周小娥、赵剑、赵杰诉邵建波、渑池县航宇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
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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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渑民一初字第51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丑娃,女。
原告周小娥,女。
原告赵剑,男。
原告赵杰,女。
以上诸原告委托代理人詹专建,渑池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建波,男。
被告渑池县航宇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渑池县英豪镇310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上官素梅,该公司经理。
以上被告委托代理人赵百路,渑池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委托代理人杨水龙,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丑娃、周小娥、赵剑、赵杰与被告邵建波、渑池县航宇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进行院审理。原告周丑娃、周小娥、赵剑、赵杰委托代理人詹专建、被告邵建波、渑池县航宇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百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水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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