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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唐福林与被上诉人李永清、黄存坚、原审被告首利静、刘翊华

上诉人唐福林与被上诉人李永清、黄存坚、原审被告首利静、刘翊华、张瑜梅、原审第三人黄河清融资租赁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郴民一终字第498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福林,男。

委托代理人黄斌,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清,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存坚,男。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邝洪波,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首利静,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建军,男。

原审被告刘翊华,男,**年**月**日出生。

原审被告张瑜梅(系刘翊华之妻),女,**年**月**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黄河清,男,**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唐福林因与被上诉人李永清、黄存坚、原审被告首利静、刘翊华、张瑜梅、原审第三人黄河清融资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福林及委托代理人黄斌,被上诉人李永清及委托代理人邝洪波、原审被告首利静及委托代理人郭建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刘翊华、张瑜梅,原审第三人黄河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原审判决认定黄河清、李瑞义与李永清、黄存坚同为合伙股东,李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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