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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投诉举报答复行为的行政法属性
作者:张超沈钰
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1期
【摘要】现今,投诉和举报作为一种对于直接利益表达的途径,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青睐。但是由于法律和制度上的缺失,使得具体的投诉、举报制度难以建立,行政机关在接受社会公众举报投诉之后,或不予答复、或答复不予受理,甚至存在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举报难、投诉难已成为现实问题。因此,针对此类问题行政相对人能否将其纳入行政救济体系、投诉举报答复行为的行政法属性如何,笔者将结合现行行政法实践和理论成果加以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行政投诉;行政举报;准行政行为;利益关联
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1-0108-02
一、投诉举报答复行为属性界定的困境
所谓行政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检举控告违纪、违法和犯罪活动,请求保护个人合法权益,行使自身民主权利的行为。所谓行政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向行政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得到处理的行为。投诉举报答复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检举和控告行为所作出的回复或告知行为。在行政法理论中,界定投诉举报答复行为的行政法属性面临以下问题。
其一,投诉、举报内涵界定不清。投诉和举报在概念内涵中存在一定的交集,即都已针对相关违纪、违法和犯罪活动提出检举和控告。而在实践中,投诉着眼于“诉”字,更多是一种利益诉求,即公众对于个人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举报着眼于检举和揭发,它所针对的对象既包括对于个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的控告,同时也包括对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的检举和揭发活动。因此可以看出,虽然投诉和举报都以检举、揭发和控告作为基本形式,但是二者在内容上却并非完全一致。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往往将“利益关联”即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同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审查的主要对象和内容。然而,并非所有的投诉和举报内容都同相对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利益关联”,倘若投诉举报人针对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而向行政机关提起检举揭发,行政机关能否以“利益关联”为由不予受理或拒绝答复是现今司法实践一大难题。
其二,现行法律和制度框架不健全。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中,并不存在较为系统的行政投诉和举报制度,除《宪法》和《监察法》有关条款之外,有关行政举报制度的规范大多散落于各个部门法当中。除此之外,在地方规范性文件当中,笔者查阅到江西1、广西2、陕西3相继出台了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其它一些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对于保护公民举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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