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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14修改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海关总署令第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14修改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

2014修改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0618]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20140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14修改)[20140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

(2004年6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发布 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 《海关

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海关行政许可的规定

第三章 海关行政许可的管理

第四章 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一节 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二节 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审查与决定

第四节 变更、延续与撤回

第五节 特别程序

第六节 回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海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进出关境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海关行政许可的规定、管理、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海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海关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开。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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