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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高峰为与被上诉人乔建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高峰为与被上诉人乔建和道路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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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松民一终字第121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峰(别名高锋),男。

委托代理人高庆东,系高峰之子,1980年8月2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建和,男。

委托代理人刘凤录,前郭县前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高峰为与被上诉人乔建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2008)前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峰的委托代理人高庆东、被上诉人乔建和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凤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高峰诉称,2007年8月27日上午10时许,我骑电动车沿前郭县通往套浩太乡的公路行驶,被告乔建和驾驶吉J-K6503号车与我同方向行驶。由于被告车速快,将我撞倒。我被送到前郭县医院住院治疗62天,诊断为“左肩胛骨骨折、右第9肋骨骨折、左肘部皮肤裂伤、头部外伤”。此起事故是由被告乔建和违章行驶所致,故请求赔偿医疗费2 379.80元,误工费11 358元(37.61元×302天),护理费3 246.32元(52.36元×6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62天)3 100元,交通费200元,电动车价款2 500元,合计22 784.34元。

被告乔建和辩称,我驾驶车辆是正常行驶,电动车突然转弯,就撞到我车的右侧门,原告就倒在油漆路上了,原告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已经垫付医疗费6 798元,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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