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令实施管理规定》
CPIECB-HN 30306003—2007
1 范围
本规定对停工令的审查、发布、标识、关闭等作了描述,包括全面停工或特定范围内停工。
本规定适用于淮南项目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CPIECB-HN 30601400—2007 《不合格品和纠正预防控制程序》
2.2 CPIECB-HN 30501400—2007 《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2.3 CPIECB-HN 30306000—2007 《施工进度管理程序》
2.4 CPIECB-HN 30306002—2007 《停工报告管理规定》
2.5 CPIECB-HN 30502000—2007 《文明施工管理程序》
3 职责
3.1 管理公司项目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负责批准停工令。
3.2 管理公司项目各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提出停工建议。
3.3管理公司负责批准由监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停工建议。
4 管理要求
4.1 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发布停工令:
4.1.1 重复发生不符合项,而纠正措施未得到有效执行。
4.1.2 所采取的控制措施不能保证物项或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
4.1.3 所进行的工作违背已批准的技术文件,如图纸、规格书和程序。
4.1.4 继续施工会导致对生命、环境和财产的不应有的危害。
4.1.5 使用或安装已知有缺陷的、而且不能纠正的物项等。
4.1.6 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1.7 发生了必须暂时停工的紧急事件。
4.1.8 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管理公司、监理机构管理。
4.1.9 其他有必要停工时。

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