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网 文档下载 文档下载导航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搜索 请输入内容:  
 导航当前位置: 文档下载 > 所有分类 > 工程科技 > 纺织/轻工业 > 黄求生诉韦科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黄求生诉韦科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黄求生诉韦科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上民初字第155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求生(曾用名黄球升、黄求升),男。

委托代理人廖汝文,心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科美,女。

原告黄求生诉被告韦科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大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邹传宇和代理审判员吴敏滔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梁添鑫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求生的委托代理人廖汝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科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8年1月24日申请成立贵港市港南区鑫化肥料厂并于当年投产经营。被告设立的鑫化肥料厂在生产期间,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购销协议,约定由鑫化肥料厂负责运送“鑫源”牌有机磷肥到原告指定的销售点,价款随行就市,货到后由原告验收结付货款。2008年5月12日,上思县公正乡东安村双渡屯农户李焕光向原告购买被告的“鑫源”牌有机磷肥10吨进行甘蔗施肥。李焕光发现甘蔗施用“鑫源”牌有机磷肥后出现枯萎、萎缩,并造成甘蔗根部坏死,于是向上思县消费协会和上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上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后取样送检,经过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检验,检验报告表明被告生产的“鑫源”牌有机磷肥的有效磷为0.2%、有机质为2.2%,为不合格产品。2008年12月10日李焕光向上思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71027.5元,2009年1月14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赔偿李焕光

第1页

TOP相关主题

  • 科美通信
  • 科美生物
  • 科美通讯
  • 科美通信手机报价
  • 广州科美
  • 北京科美
  • 奥科美
  • 因科美

我要评论

相关文档

    站点地图 | 文档上传 | 侵权投诉 | 手机版
    新浪认证  诚信网站  绿色网站  可信网站   非经营性网站备案
    本站所有资源均来自互联网,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等其它行为请联系我们.
    文档下载 Copyright 2013 doc.xuehai.net 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