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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转发1283号文件--闽价〔2000〕房字422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价〔2000〕房字422号

各市、县(区)物委(物价局)、计委: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由省计委下达咨询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建设项目前期咨询费用由省计委与工程咨询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三、各工程咨询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在收费点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省物委印发的《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8]房字32号)中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中的按耗用工时(日)计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分档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福建省关于转发1283号文件--闽价〔2000〕房字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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