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上海分公司车辆第三者超额赔偿责任保险费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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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上海分公司车辆第三者超额赔偿责任保险费率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产险[2006]18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1.09
【实施日期】2006.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上海分公司车辆第三
者超额赔偿责任保险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6〕18号)
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上海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车辆第三者超额赔偿责任保险条款及费率调整的请示》(TMNF SHA 〔2005〕147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调整车辆第三者超额赔偿责任保险费率。
二、你公司应严格执行批准的费率,此前你公司使用的车辆第三者超额赔偿责任保险费率应自本文件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停止使用。
三、你公司应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公布有关调整情况,不得出现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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