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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信访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金昌市信访求助管理办法

金昌市信访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信访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妥善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快捷高效地处理群众反映的特殊信访事项,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甘肃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金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等规定、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金昌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救助基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用于信访救助的专项资金,旨在解决

上访案件当事人实际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信访救助基金由市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救助等多渠道筹集,主要来源有:

1、财政拨款;

2、信访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按规定可用于信访救助基金的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第四条 信访救助基金每年20万元,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滚存使用。

每年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核拨。

第五条 信访救助基金主要适用于:

1、对生活困难群众反映的“于法无据,于情有理”,通过实施信访救助,能够达到息诉

罢访的信访事项;

2、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符合政策规定应当及时给予解决,但因责任单位无法确定或责

任单位经济条件无法承担的事项;

3、特殊上访对象的临时用餐、交通、住宿、医疗费用等;

4、重大活动期间特殊信访事项;

5、其他需要由信访救助基金解决的问题。

信访救助对象仅限于自然人。

第六条 信访救助资金使用的基本程序包括申请、审查、批准和支付四个方面。

(一)申请。对于责任主体单位明确的信访事项,由责任主体单位写出信访基金救助审批报告,并向市信访局提供被救助人的申请、身份证明、本人生活困难等证明,有赡养人、抚养人和特殊身份的一并提供相关证明;确属紧急救助情形需立即救助的,由责任主体单位

提出特殊申请报告。

责任单位无法确定或责任单位经济条件无法承担等特殊情况的救助,由市信访局直接提

出。

(二)审查。信访部门受理责任主体单位或被救助人申请材料后对信访案件事实及生活

困难状况进行核查,对确实需要救助的,填写《金昌市信访救助基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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