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9)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云南省财政厅是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云南省财政厅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加强财源建设和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为全省人才工作提供财政政策保障。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
(三)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职责。编制年度全省和省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全省和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省级预决算公开。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拟订地方财政体制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按照分工负责地方税收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组织起草税收和政府非税收入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提出地方税收政策调整建议。拟订地方税制改革方案,提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按照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照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库现金管理职责。组织编制政府财务报告。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国内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管理职责,提出全省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和债务结构调整建议,指导和监督州(市)、县(市、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
(七)按照规定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编制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拟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八)拟订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政府性基金收支活动。审核并汇总编制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提出政府性基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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