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条例》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10月1日通过并施行的《武汉市中小学安全条例》,我校积极的开展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我校努力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安全管理机构设在总务处,并专门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党支部书记任副组长,总务处全体同志和各班主任为成员的安全管理团队,大家积极协调配合,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我校积极与区、街综治办取得联系,开展了一些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
1、排查了学校周边是否有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以及设置高压设施设备的情况。
2、配合公安机关对学校周边的治安、交通巡逻,在学校周边设置学校标志牌和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并且划出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或者人行横道信号灯。
3、不定期的对学校周边占道经营的小摊贩进行劝说,坚决杜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无证经营、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对门前三包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进行清理、打扫,确保学校周边环境整洁、卫生。
4、学校发现周边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制度,校长与各处室负责人签订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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