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法
176 2016年10期
浅谈合同法
刘金龙
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山东泰安271000
摘要:合同法中广泛使用了“合理”一词,合理即合乎常理、道理、法理。法院及仲裁机构在认定是否“合理”时,要以理性人的应有立场,采取适当的法律方法,并依据合同的构成要素、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习惯来判断。
关键词:合同法;目的;诚信;违约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853(2016)10-0176-02
1 合同法中的合同目的
《合同法》并未对合同目的一词做出明确的解释,但如今诸多条款都出现了这一词汇,合同法中诸如合同履行、解释、解除制度等的具体制度都与“合同目的”相关。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目的合法与否;合同最终是否能够得以贯彻落实取决于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
1.1 合同目的界定
(1)合同目的与经济利益
着眼于不同角度对合同目的所做出的解释会存在一定的差异。部分专家提出“合同是当事人根据此来达到彼此利益变动的一种协议,合同目的即为利益的变动,因此合同活动目的在于利益的变动”。还有一些专家则提出“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合同,且落实合同相关条约从而获得一些特定结果的心理状态即为合同目的”。一些专家着眼于经济学这一层面对合同目的一词进行了解释,提出“当事人借助合同来达到其期望的经济目的即为合同目的。是当事人借助合同的签订来获得其所期望的效果,也就是其所希望获得的经济利益”。之所以会将合同目的解释成某种经济利益有着复杂的历史渊源。关于“合同目的”一词的解释,《合同法》在立法之初就经过了一番讨论与推敲,讨论的焦点在于使用“合同目的”一词更妥当还是“经济利益”一词更妥当。此后的三年时间,法工委针对此反复修改了多次,最终才明确采纳“合同目的”这一解释。由此可知,“合同目的”“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两个词汇的含义有着较高的相似性,因此导致上述争议。最后明确“合同目的”一词意味着经济利益并非合同目的唯一含义,如果只是将合同目的视为某种经济利益,并不合理。合同目的不能够将特殊状态中的一些非经济利益排除在外,它并非仅仅属于某种经济利益。例如,无偿赠与合同中,无偿赠与人赠与财物的行为并未获得经济利益。
(2)合同目的与合同动机
与刑法学中有关“犯罪目的”“犯罪动机”之间区别的论述相类比,当事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从而获得某些特定结果的心理态度即为合同目的,而合同动机是当事人签订合同、到合同目的内部推动力。合同目的最重要的特点是具有合意性,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谈判等措施达到的一致。而合同动机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前所各自持有的目的,不具有合意性,合同动机对相对方没有任何约束人,所以无法将其视为判定合同目的唯一根据。但是两者间是存在内在联系的,在特定条件下前者可以由后者转化而成。“只是在一般状况下不能将合同动机等同于合同目的,仍有一些情况是可以例外的。例如当事人将订立合同的动机明确告知对方当事人,将此视作合同条件及成交前提;此外,尽管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并未明确告知,且合同并未把合同签订动机以条款的形式确定下来,假若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表明此合同成立的前提是此动机,那么此时合同动机与合同目的是一致的。”进一步说,前者的内在基础是后者,前者还是后者的具体外化。抽象性是合同动机的显著特性,由此也导致实践过程对于合同动机的认定难度非常大,但是对合同目的把握却相对容易很多。一般意义上,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有着自己的合同目的、合同动机的,由于合同目的、合同动机在法律上并非同一个概念,因此仅仅在明确告知对方当事人,且两者达成共识情况下,合同动机才具有转化成合同目的资质,基于此,合同目的法律评价价值才能得以实现。
《合同法》第52条明确指出,“通过合法手段将其非法目的掩盖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效用的。”那么该如何解释此处的“目的”一词?是该理解为前文所说的合同目的还是合同动机?假若理解为后者,如果当事人一方为获得赌博的资本向他人借款,但是对方却对此毫不知情,抑或是当事人一方购买刀具作为不法用途,但此时出卖人不知情,这些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笔者倾向于认为上述行为属于合同动机违法,但上述合同有效,《合同法》第52条的合法形式指合同形式合法,只是合同的内容及所要直接达成的状态不合法,比如为了伤害他人购买刀具,其签订买卖合同的直接状态是拥有刀具的所有权,这是合同目的,而合同动机则是伤害他人,其后续用刀伤害人的行为并非买卖行为所造成的状态;而在以合法的买卖形式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中,此处买卖的目的应认定为合同目的而非合同动机,因为此时当事人买卖行为造成了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状态。因此往往动机不应该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不能够因为合同动机违背相关法律而将合同的法律效力全面否决。原因在于合同动机只是当事人主观上的意识,往往不能够对此进行评价,法律无法对人的思想进行惩罚。
2 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
作为合同法的最基本的一项原则,诚信原则具有极大的抽象性,因此,并不能在当事人实现权利以及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发挥直接作用。为此,我国合同法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之上,建立了诚信规范体系,将诚信原则彰显于合同法的各项条款之中,也更利于诚信原则在维持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2.1 诚信原则的基本内涵
诚信原则就是指诚实信用,但由于存在于不同的地区、文化以及环境,因此,各个国家或者地区对诚实信用也存在差异性的理解,但从法律层面而言也是大同小异的。“诚实”体现着无论从内心活动还是外在表现出的真实性,“信用”是指遵守允诺。现代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社会整体的价值观念,被社会成员共同认可和遵守;诚实信用是一种行为事实的形态,主要体现在无论是当事人、立法者以及法官,还是社会、组织等为了维护守信、不欺骗、公平、合理、真诚的价值标准的行为;诚实信用原则对司法机关的具体实践具有指导作用,也是每个公民乃至整个社会所必须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律存有的漏洞与缺失具有补充作用。作为合同法的根本理念,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合同法的根本性原则,能够有效地结合法律与道德。
2.2 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和功能
(1)对法律和合同有补充作用
法律自身的不足和漏洞是无法避免的,我们无法在立法的过程中做到十全十美,尤其是立法者无法估量及预测未来的不确定因素。而法律在制定之后必须保持其一定程度的稳定性,这也使得法律不能适应社会与经济的极速发展变化,因此,法律的漏洞及不足就会不断地显现。就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而言,当事双方就合同中的具体条款产生不同的理解时,必须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来进行补充处理。
(2)规定了交易双方的基本行为准则
诚信原则规定了合同交易双方的基本行为准则,行使合法权利以及履行相关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交易双方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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