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苏州市
【发布文号】苏府〔2003〕66号
【发布日期】2003-04-30
【生效日期】2003-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苏州市关于印发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3〕6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
设规划。
第四条第四条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
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
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