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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题名]: 法治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责任者]: 贾东桥

[发表时间]: 2001-04-01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

[秘密等级]: 公开

[字数]: 7400

[主题词]: 法治道德/法治建设/作用

[正文]:

法治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贾东桥

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法治的道德基础十分薄弱,公民的道德水平比较低,国家公职人员的道德修养和道德意识较差,这是制约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的统一性

法治道德属于政治道德的范畴,因为法治本质上是国家政治的一种运行方式,法治不可能也不应当超越于政治之上。人类政治活动指的是对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过程,而政治的推行方式不止一种。从历史发展来看,基本的政治手段有自然政治(无为而治)、德治、礼治、刑治和法治等,法治仅是政治手段和政治运行方式之一。政治必须讲道德,法治作为政治的一种方式,同样必须讲道德。但这里讲政治道德和法治道德,并不是简单地将道德置于政治和法治之下,使道德成为一种可有可无、可大可小的随机物,而是内含着这样一种基本的推论:国家政治和法治必须符合人类的基本道义精神和正义原则,必须在明确的善的道德价值指引下建立正义的法律体系,保持合理和公正的执法与司法过程,从而造就和谐、自由和有序的社会发展局面。也就是说,国家政治和法治只有从其出发点、过程和效果上都符合人类的道德准则,才能真正体现政治和法治的本来目的。

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本是完全统一的人类行为规范和治国方式,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利益驱动的影响,人们对德、法关系的认识出现了很大的偏差。法治建设需要不需要道德基础,道德在法治建设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这是世界范围内法治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西方现代法学界,对此问题的解答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是新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认为道德和法律分属于两个领域,是两种相互矛盾和作用各异的社会规范,因而现代法治建设不能够容纳道德,而必须以纯粹的法律手段治国,这样才符合现代平等、民主和唯法是从的法治理念。哈特是这一派的代表人物。二是新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强调法律的正义标准和善恶判断性,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内在统一,力求把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富勒是这一派的代表人物。在我国法学界,除了与上述两种法学理论相类似的观点外,还有一种中和性的观点,就是认为道德与法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既有统一性又有矛盾性,因而主张人们在一般社会事务上应当遵守道德规范,而在法律领域里则应当坚持法律至上,以法为据,从而避免道德对法律的干扰与消解作用。这种观点看似公允,实质上还是把道德与法律作了二重划分,使之形成了难以融合的两张皮,因而它在倾向性上还是接近纯粹法治论的观点的。

我以为,新自然法学派的观点相对而言是比较正确的观点,与古希腊的正义法理论和中国法律传统中的道德法思想具有一致性。但这种观点仍然力图统道德于法律之中,忽略了道德的先在性、法理性和引导性。

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在本质上是统一的。要弄清这个问题,必须首先从道德和法律的本质与功能上加以认识。从本质上看,道德是人类正义精神的体现,是宇宙万物的自然法则(道)及其在人类社会各种事物中的显现(德),因而它本身就具有先在性、自证性和自为性,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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