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刘常旺强奸、流氓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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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株中法刑监字第11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申诉人刘常旺:
你因强奸、流氓罪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1984)刑一字第31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复查终结。
你申诉认为,1、办案程序不合法,没有拘留证、逮捕证,手续不齐全;2、庭审不合法,没有被害人和监护人参加庭审,没有质证和辩论,没有被告人陈述,作案时间和地点是办案人虚构的;3、判决事实不清楚,没有证据(没有做身体检查);4、此案是打击报复制造的冤案。请求改判申诉人无罪,恢复一切原状。
本院复查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不清楚的部分事实在2003年本院复查中已进一步查清,认定你奸淫幼女张自平,多次强奸少女唐秋娇的事实成立,(有你的供述和张自平、唐秋娇的证词),调戏、猥亵杨苏平、罗金梅等五名女学生的事实也有你的供述和受害人的证词,应予认定。在审查过程中你提供了17份证人证言,其中有受害人张自平、杨苏平的证言,有其他人的间接证言等。为慎重起见,合议庭的成员去了炎陵县进行调查,在炎陵县人民法院与县委政法委的配合下,我们尽力找到了几个能够找到的证人,通过调查,复查中受害人张自平所做证言和我们去调查时均称你没有强奸过她,当时是学区主任唐雪松写好了材料要她抄写的;杨苏平在证言中称一次在和好几个同学看电影时,你同她“谈过几句话,后来也很害怕,这不算什么不好的行为”,在调查她时,杨说:看电影时,你和她坐在一起,你摸了她的乳房,还想进一步动作时,因她不同意,又有其他同学,就没再继续,她始终认为刘的行为只有那么严重。受害人罗金梅在其证词中对其自身被调戏、猥亵未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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