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要素名师解析: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核心考点—仲裁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核心考点一《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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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一)仲裁
1.仲裁的特征
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2.仲裁的适用范围
①可以仲裁的纠纷: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②不能提请仲裁的纠纷: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的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③不适用于《仲裁法》的纠纷: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仲裁的基本原则
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4.仲裁机构
(1)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提示】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5.仲裁协议
(1)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内容: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效力:①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③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④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⑤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⑥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6.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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