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收藏)最全的诉讼时效适用、中断、及应对超时措施
一、关于诉讼时效的常识解答
1. 问:《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
答: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新旧法的衔接规则为:
《民法总则》实施时旧法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无溯及力;
《民法总则》实施时旧法诉讼时效未届满的,有溯及力。
2. 问: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业主又给承包人支付了一部分合同欠款,那么是否可以认为所有合同欠款的诉讼时效均重新起算?
答:不可以。针对已经实际支付的合同款项,业主不能以诉讼时效已超过为由主张追回,未支付的欠款依然保持自然之债的状态,业主可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主张不受法律保护。
3. 问:如果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按照预付款、进度款、竣工款和质保金分期支付,那么每期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分开计算的,还是全部从最后一笔款项到期后开始起算?(即能否适用“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的规则)
答:如果三个阶段支付的款项均是同一承包款,可以从最后一笔款项到期后开始起算。如果各阶段支付的款项性质有不同,比如分别列明为设计费、设备费、工程款等,则应各自分别时效。
另,从实践中来看,工程款承包款,如果尚未到达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即使此前分阶段预付已经超过时效,很多时候法院也没有按超过时效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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