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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船舶燃料油调和项目配套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船舶燃料油调和项目配套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品、扩建码头应另行环评。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以“关于对《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船舶燃料油调和项目配套码头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意见”(辽海渔环字〔2014〕380号)、“关于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船舶燃料油调和项目配套码头工程用海预审意见的函”(辽海渔函〔2012〕194号)和“关于对《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船舶燃料油调和项目配套码头工程》听证情况的报告”(辽海渔听字〔2014〕35号)对本项目所涉用海予以核准。葫芦岛市环境保护局以“葫芦岛港绥中港区总体规划(修订)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葫环〔2015〕14号)出具了审查意见。本项目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在落实报告书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同意本项目按照报告书规定的性质、规模、地点和布局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本项目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项目排水系统应采取雨污分流制设计建设。到港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和码头区产生的生活污水,应经收集管线送新大陆公司陆域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一期工程)处理,码头作业区产生的冲洗水经收集后进入增设油水分离器与高效气浮装置后的陆域现有含油污水处理装置(一期工程)处理,石油类、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浓度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相应标准限值要求,送滨海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本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在码头上设置船舶污水接收设施,接收需要处理的船舶生活污水。船舶污水应由海事部门指定的有资质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负责接收和处置。

(二)本项目采暖应按照报告书规定,在装油平台上输油臂操作间、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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